拿到心仪公司的offer,是不是就万事大吉了?offe被撤销怎么办?

offer全称是offer letter,指的是“录用信”或“录取通知”。很多人把接到公司愿意录用的邮件通知、电话通知等都叫做offer。offer从法律上讲,是一种要约行为,一旦公司发出后,并得到对方接受的承诺。offer上所载明的事项就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一旦生效后,公司单方撤销要约或者违反承诺都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2016年9月7日,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黄女士发出《聘用通知单》,《聘用通知单》载明了录用的岗位、报到时间、需要携带的证件和材料、离职证明、合同期限、工资待遇等,并注明“如您接受此录用offer,请在9月8日17:00前回复邮件至XXX说明。”

黄女士于当天中午就回复该公司指定邮箱告知“《聘用通知单》确认签收,并无异议”。随后即辞去了原来的工作,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停了社保,高兴的等着21日到新单位报到上班。然而让黄女士郁闷的是,2016年9月14日,该公司通知黄女士撤销于2016年9月7日发出的《聘用通知》。后来得知该公司是因为有了更好人选,所以才撤销录用通知。黄女士直到2016年12月才又找到新单位就职。为此一怒之下,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诉讼中该公司辩称:1、双方未签劳动合同,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2、黄女士对于我公司发出的撤销聘用通知是接受的,因为黄女士如果不接受,应当表达继续履行聘用单的意愿,但黄女士未表达该意愿,而是要求我方以邮件形式正式回复撤销聘用通知单,我们认为黄女士同意了这个事实。从发出聘用通知到撤销聘用通知,仅有7天时间,没有给黄女士造成实际财产损失,黄女士应当要求我公司继续履行聘用单,而不是为了进行恶意索赔放弃可以争取的工作机会。

公司单方撤销offer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又该如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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