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广西一名未满13岁小学生覃某,因嫉妒同班同学周某比自己长得漂亮,怀恨在心,将周某约至自家玩耍并将其杀害并分尸,手段极其残忍。因嫌疑人作案时未满14岁,被告覃某被判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赔偿原告10.8万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15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发通报称,媒体所报案件发生在6年前,当时已做出终审判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中称,河池市两级法院从未受理并判决过有关"13岁小学生肢解同窗”的刑事案件,也不存在微博中所称“受害者父母不满判决上诉。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终审判决。” 的情况。
此外,微博所指案件的被害人家属确向河池市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的监护人给予经济赔偿,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2年12月24日依法作出终审判决。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中表示,部分媒体微博所配发照片与法院无关,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掌握或者发布过该案件任何当事人相关照片。法院感谢相关媒体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但恳请相关媒体本着及时、客观的原则报道新闻,及时删除不实内容。
(北青报记者 李涛 实习生 张月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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