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 | 余江区首例涉恶势力案件宣判

日前,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区首例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宣判,被告人陈某军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徐某强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聚众斗殴罪

1.被告人陈某军与被害人熊某先曾因生意产生过节。2016年5月23日,两人在锦江镇街上因会车差点相撞发生争吵。陈某全认为受到熊某先的欺负,心里很不服气,为报复并搞倒熊某先,2016年5月24日14时许,他纠集被告人徐某强、周某文、易某根(另案处理)等十余人携带砍刀、焊接了钢管的长柄柴刀等工具,驾车至余江区锦江镇安仁广场某店铺,冲进店内将熊某先砍伤后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熊某先头部、大腿及腰部多处刀伤,伤情为轻伤一级。

2.2016年10月24日凌晨5时许,张某和毛某华(已判刑)等五、六个人在鹰潭市某KTV玩通宵后,与同在KTV玩的抚州人刘某平、邱某(已判刑)等二十余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因人少,毛某华一方被打跑。毛某华和张某认为吃了亏,遂打电话纠集被告人陈某军、被告人徐某强、高某、吴某占(已判刑)等十余人与刘某平、邱某等二十余人持械互殴。在聚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军驾驶白色起亚K5轿车运输吴某占、高某及携带砍刀、焊接了钢管的长柄柴刀、气枪等斗殴工具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陈某军参与持械斗殴并驾车追击对方人员。

另查,被告人徐某强因本起犯罪事实在2017年被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二、故意伤害罪

3.2015年10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强以被害人宁某峰说了其坏话为由约宁某峰到锦江某泡粉店谈判,宁某峰找到杨某华、邱某楠、杨某陪同前往,徐某强则由陈某、桂某龙、钱某健陪同。谈判中,徐某强打了宁某峰一耳光,并和陈某用柴刀将其吓走。宁某峰不服气,遂手持铁铲和杨某华等人折返找徐某强讨要说法,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徐某强与陈某用柴刀将宁某峰头部、背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宁某峰伤情为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军逞强好斗,为报复他人,发泄私愤,纠集多人持械在公共场所斗殴,其行为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徐某强积极参与持械斗殴,破坏正常公共秩序,其行为亦构成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陈某军、徐某强从 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短短一年里,多次实施暴力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认定为地方恶势力,应从重处罚。

结合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1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徐某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与前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在对该案的公开审判过程中,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精神,严格落实最高法《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把握案件事实和量刑证据,贯彻扫黑除恶“打早打小”的工作要求,全面体现从严惩处黑恶势力犯罪的态度和决心,有力地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团伙。

下一步,余江法院将继续保持对黑恶势力的高压态势,依法从严从快审结涉黑涉恶势力案件,全力保障全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

来源: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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