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彭纪宁,通讯员 谭耀广 吴盈盈
泥头车车主因修车问题与修理厂起纷争,协商无果情况下,叫上朋友午夜火烧修理厂,险些酿成大祸。近日,江门恩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罗某等4名男子因放火罪被判处2年至3年6个月有期徒刑。
修车起纠纷协商难处理
2017年11月11日,周某平(另案处理)因其泥头车在被害人陈某经营的修配厂多次维修、多次出现故障,便带领罗某波、罗某、袁某山、朱某锋等4人到该修配厂协商赔偿事宜。因协商不成,修车厂报警,警察到场后将他们劝离现场。当晚周某平又指使罗某波4人到该修配厂,向卷闸门喷油漆、涂字。
2017年11月17日晚上,为替周某平出气索要修车费,罗某波提议,并由其出资、由袁某山购买汽油准备到上述修配厂放火恐吓被害人。同月18日零时许,罗某波驾驶汽车搭载罗某、袁某山、朱某锋并携带两个矿泉水瓶装的汽油,到达修配厂对面附近路段。待四周无人,罗某、袁某山二人带上口罩,将汽油泼洒在修配厂门口,罗某使用打火机、纸巾将汽油点燃后逃离现场。火种将修配厂卷闸门烧着并延伸至室内物品。几分钟后,有群众驾车途经该路段发现火情并通过电话告知了被害人陈某。因扑救及时,未造成较大损失。
修车纠纷导致一起纵火案(图文无关)
为朋友出气纵火获刑罚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等4人使用放火的手段以达到吓唬的目的,选择在夜深无人时在被害人陈某修理厂以汽油点燃火种,并在火势剧烈燃烧的情况下,不顾燃烧将会引起不特定范围内公私财产被焚毁,还可能同时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后果下,选择逃离现场。放火现场已引发修配厂卷闸门着火并焚烧室内部分物品,虽然火势被及时扑来,但修配厂相邻有商铺、宿舍,罗某波等4人的行为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危险性,其行为均构成放火罪。
在共同犯罪中,罗益某波提议放火并出资购买汽油,袁某山购买汽油并与罗某实施放火,罗某实施点火行为,上述三人是放火行为的积极参加者,且其行为与造成放火结果存在必然联系,据此,认定罗某波、罗某、袁某锋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朱某锋参与放火,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鉴于罗某、袁某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罗某波在庭审期间能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综合4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最终作出如上裁判。
来源 | 羊城派
题图 | 视觉中国
责编 | 文俏 实习生 陈晓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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