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40多年,连南一夫妇为何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古语说“百善孝为先”

我们对父母应永存感恩之心

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回报他们的恩情

近日,连南的一对老夫妻却来到连南法院

要求解除与养子40多年的收养关系

这是怎么回事呢?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那如果是收养的孩子呢?

俗话说,养育之恩大于天, 养子(女)长大成年后也要赡养养父养母,回报他们的恩情。《收养法》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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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朱是老朱和范某的外甥,在小朱5岁时两人将其收养,供其吃穿,含辛茹苦将其养大成人。而今,老朱和范某都已经70多岁了,生活起居都有不便,49岁的养子小朱不但不尽赡养义务,反而与养父母形同陌路,对两人的起居生活不闻不问。

起诉状中,老俩口声泪俱下的描述了小朱的种种不是:2002年左右,小朱携妻带子出外居住。范某因脑梗后便落下终身残疾,经常病发住院,老朱也已轻度中风,行动不便。两老人年事已高毫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但小朱对此境况竟视若无睹,从不过问。绝望之下,老两口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小朱的收养关系,并要求小朱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10万元以及从2003年1月1日起的生活费每月2000元。

小朱辩称,其外出居住是因为原来的房子不够住,夫妻两和三个子女挤在一个房间,确实没法居住,而自己想建房,养父母又说宅基地纠纷没处理好。其次,2002、2004、2005、2010年范某住院及手术期间的医药费都是他给的,这么多年来他还帮两老人购买合作医疗保险,并不存在不赡养的事实。

庭审中,法官在查明相关事实后,认为双方的关系已经严重恶化,确实没有办法再共同生活。最终,该纠纷在法院的调解下,老朱、范某与小朱自愿解除收养关系,老朱、范某放弃了金钱补偿。

俗话说“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虽然原告老朱夫妇如愿解除了与养子小朱的收养关系,可是含辛茹苦抚养养子长大成人,帮其娶妻建立家庭,本想着老有所依,乐享天伦,却在耄耋之年与养子对簿公堂,几十年的父(母)子关系一朝抹去,这场官司实在令人叹息。

法官寄语

尊老敬老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羔羊跪乳,乌鸦反哺,动物尚知感恩,更何况人呢?我们都知道,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父母为我们付出的不只是“一滴水”,而是一片汪洋大海,赡养父母,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应该是为人子女最基本的要求。在九月初九“敬老节”来临之际,希望大家都能常存感恩之心,“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善待父母,善待老人。

图文:连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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