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人事以公司名义招聘的人就不是公司的人?公司这个说法不能接受

在很多时候,公司的招聘一般是人事部门组织,而在实践中,很多业务部门因为生产的需要,会在人事部门的允许下,自行招聘,再到人事部门走入职流程,这个还会相对规范的流程,如果企业不规范,自行以公司名义招聘人员,再到公司入职,这部分人员算是公司员工吗?

万某是某市失业的设备维修工。刘某是某设备公司的销售人员。2015年7月,刘某持公司开具的委托招聘证明,前往人才市场招聘设备维修工,经过一番交谈,刘某让万某跟随其一同工作。公司定期给万某发放工资,并且工资也有当初的3500元,增加到4000元。万某一直工作到2017年6月,后因销售业务放缓,公司将万某辞退。并多发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起初万某表示没有异议。

2017年七月,万某了解到公司其他员工都有社保,而其本人两年来从未缴纳,于是来到公司要求补缴社保。公司双方无法谈拢于是诉至仲裁委员会。

公司认为万某系公司销售员刘某招聘的兼职人员,并非按公司规定程序招聘录用人员,万某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要求裁决公司不予支付社保费用。

万某认为,本人两年来一直担任公司设备维修人员,并且公司定期向银行卡发放工资,并且离职之时,公司还给了万某辞退代通金,反向证明万某为公司员工。

仲裁庭认为,刘某持盖有公司公章的招聘委托书前往人才市场招聘,即代表招聘行为系公司行为,这个招聘应当合法有效。其次,录用刘某之后,将刘某纳入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考勤管理,并定期以出勤向万某发放工资。万某虽然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符合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当享受员工应有的权益,为万某补缴两年的社保

所以,通过别人进公司,只要公司没有及时辞退,按照规定公司给你发了工资,就应当认定为录用,至于是通过谁招聘的关系不大,公司内部怎么追责,我们管不了。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