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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讯(通讯员 王佳玮 记者 袁玮)开车出行难免磕磕碰碰,一旦发生碰擦,许多人会选择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然而,对于自行支付赔偿款的车主吴某,却被事故相对方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要求吴某赔偿车辆损失5万元。最终,经虹口区法院审理判决吴某赔偿保险公司2万元。
2017年春节期间,吴某驾驶车辆回老家探亲,途中因未保持安全车距,不慎与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想着尽快息事宁人,吴某私下里与刘某协商赔偿数额。在刘某的提议下,吴某先行向其支付了3万元赔偿款。收到3万元后,刘某便再没有与吴某联系。本以为此事就到此为止了,哪曾想,事故发生一年后,吴某竟收到了法院传票。
原告保险公司表示,交通事故后,公司已经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刘某支付了5万元保险金,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因此,有权要求事故全责方吴某赔偿保险公司5万元。
吴某则表示,对于刘某的车辆损失5万元没有异议,但自己已经赔偿过刘某3万元,因此只能向保险公司赔付剩余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保险公司作为刘某的保险人,对刘某的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按保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相应保险金,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有权向吴某追偿。依据查明事实,交通事故发生后,刘某在获得吴某的3万元赔偿款后,又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并隐瞒了已收到3万元赔偿的事实,保险公司随后赔付刘某5万元。由于,刘某的车辆损失共计5万元,就本次事故吴某应当赔付的责任限额为5万元,现在吴某已向刘某赔付3万元,所以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金额应当从5万元中扣除这3万元,即2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吴某需赔付保险公司2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当然,本案中,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刘某追回3万元理赔款。
法官提醒,对于车主而言,如果不慎发生了事故,在赔付时应当谨慎处理,要确定对方是否是车辆所有人,向对方赔付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赔付后要求对方交付车辆维修发票等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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