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朋友账号租车出事故,出借账号者被告上法庭!

汽车已经是大家日常代步的必备工具,即使没有买车,必要时也可以租用,目前市面上就有大大小小各种租车机构提供汽车租赁服务,有长租、有日租、甚至有时租,大大方便了人们的出行。

但大家有没有注意到租车时有不少安全隐患?今天谈的不是车辆安全问题,而是租车人责任问题。大家有否想过为了方便,使用别人的账户租车,又或者把自己的账户借给朋友租车?

案例回顾:

2017年4月25日晚,刚毕业不久的张某因为驾驶证被扣完12分,所以借用朋友何某的账户租用了一台共享汽车,没想到驾驶到成都高新区天晖路附件发生意外,造成黄家两姐妹一死一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为了索要赔偿,死者黄某家属将肇事者张某、出借账号的何某以及该共享汽车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含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961709元;赔偿伤者黄某家属各项费用(含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186908.19元。10月15日,该案在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开庭进行第一次审理。

◆◆庭审现场

事故责任如何划分?现场几方各执一词

受害者家属:

租用人有过错 盼达公司未尽管理义务

原告方认为,被告何劲松作为车辆的租用人,其明知张鹏的驾照已被交警部门扣留,不符合驾车条件,却仍然租用车辆供张鹏驾驶,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其行为与黄晓琴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此外,被告盼达公司作为该车辆的所有权人,在提供租赁服务时没有监管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将自己所有的车辆交由不符合驾车条件的人员驾驶。同时,根据有关单位对事发车辆的鉴定结论,该车存在质量问题,最终酿成悲剧。

共享汽车作为一种高速运动的公共交通工具,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共享汽车的提供者理应承担较高的管理义务,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的盼达公司使用的共享汽车租车程序,可以让不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员通过其他方式使用汽车,盼达公司明知这些违法行为可能存在却没有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甚至放任这些行为的发生,盼达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其行为与黄晓琴的死亡和黄丹的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张鹏、何劲松、盼达公司应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原告方还称,事故发生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未按规定进行赔付,相关原告多次找到上述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至今未达成赔偿协议。

肇事者:

受害人与盼达公司亦有过错应当担责

肇事者张鹏的代理律师辩称,死者黄晓琴与伤者黄丹与盼达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可能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人保成都分公司,作为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承租人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依法应该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问题,部分计算可能存在一定问题,法院应当依法查明,其会在后续的法庭调查阶段和辩论阶段详细阐述。被告张鹏已经垫付的黄晓琴4万元丧葬费及黄丹9200元医疗费,应当在需支付的赔偿款中扣除。

出借账号人:

对肇事者驾照被扣完分并不知情

何劲松在庭审中表示,此前其看过张鹏的驾驶证,知晓他会开车,但张鹏的驾驶证12分被扣完的情况,他并不知情。因此,对于责任承担并不认可。

盼达公司:

车辆无质量问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盼达公司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中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对事故的责任认定也无异议,但盼达公司在事故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涉案小轿车质量检验合格,也并不存在质量问题。此外,由于涉案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机动车承租人责任险,原告诉求应在保险范围内依法解决。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当不予支持。而盼达公司先前已经支付了合计125000元的丧葬费和医疗费,法院应一并解决。

人保成都分公司:

肇事者已受刑事处罚,不应再支付精神抚慰金

人保成都分公司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中表示,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驾驶人张鹏的驾驶证已被扣12分,本就不应当驾驶机动车。且本案车辆虽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承租人责任险,但承租人责任险每次事故第三者责任限额为50万元。

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了1万元的医疗费,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对于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将在举证质证阶段,根据双方的证据再进行详细说明。但本案第一被告张鹏已因为本次交通事故,被判交通肇事罪,受到了刑事处罚。因此,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并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在15日第一次开庭后并未审理完毕,高新区人民法院宣布将择期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

THE END

最终结果还待法院判决,对于此案大家都有啥看法?最后忠告大家,租车账户不要随便外借,以免发生事故。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