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or“逐利”?400元小食品拆零索赔40万元!

案件回顾

在一年多时间里,男子周某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20余件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中既有知名大型超市,也有社区便利店、食杂店等小型商铺,而周某所购的商品多为果冻、糖果、二锅头、啤酒等低价食品,累计金额400余元,索赔金额却高达40余万元。近日,晋安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对部分案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除尚未审结的,均依法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将预包装食品拆零 分别起诉索赔

周某的“消费维权”要求为何被驳回了?

法官介绍,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原告周姓男子在福州多家超市所购的预包装食品拆零后,以商家所销售的食品仅在外包装塑料袋上进行标注,内包装塑料盒(袋)上并未标注净含量、生产日期等标识,食品标签存在瑕疵等为由,以其中一个或数个食品提出退一赔十等索赔请求。

原告还把在同一商家购买的不同预包装低价食品、或在同一天不同商家购买的不同预包装低价食品,以上述理由分别提出退一赔十等索赔请求。

据悉,2017年以来该男子以类似方式先后在福州部分基层法院提出索赔诉讼200多件。

法官说法

无证据证明食品有问题 驳回诉请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晋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讼争食品存在安全和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亦无证据证明食品对其造成任何实际损害,所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一名“消费者”,相继在同一法院起诉20多起案件,主张高额赔偿金,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索赔牟利,而非真正意义上的维权。该类诉讼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负面影响日益凸显。

最高法要求遏制牟利性打假

据了解,“打假乱象”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明确指出“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将依据实际情况,积极考虑代表提出的建议,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今年3月,深圳市有关部门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举捣毁了一个以6人为主的“职业索赔人”团伙,6名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这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正在全力遏制“打假乱象”,积极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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