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强化专案经营,连续作战,先后破获以马某某为首的运输毒品案件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缴获毒品海洛因共30.015公斤,查扣运毒车辆2台,成功摧毁一个由境外向我省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网络,有力打击了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今年5月,城关分局缉毒大队在梳理涉毒案件线索时,发现一涉毒人员有重大贩毒嫌疑。城关分局迅速部署,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9月16日,专案组组织警力设卡堵截,于当日21时许,在城关区天水路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处,将嫌疑车辆成功拦截,抓获犯罪嫌疑人马某,缴获运毒车辆1台,查获毒品海洛因40块,净重14.034公斤。首战告捷后,专案组继续顺线开展工作,于9月27日,在东乡县公安局的大力支持下,分别从东岗西路和小西湖抓获3名运毒嫌疑人,缴获运毒车辆1台,查获毒品海洛因4.121公斤。
随后,专案组按照上级指示精神,踏上抓捕该团伙主要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的征程。在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和兰州市公安局缉毒破案攻坚指挥部的有力指导下,在和政县公安局和云南大理州公安局的通力协助下,于10月28日12时许,在212国道兰临段一物流点内,将负责运毒的广东籍犯罪嫌疑人步某抓获,当场查扣运毒包裹1个,查获毒品海洛因32块,共计11.86公斤。同时,专案组另一组警力在物流点附近,将欲驾车逃离现场的该团伙主要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及其同伙牟某、马某成功抓获。
小编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发布:甘肃省公安厅政治部宣传处
编辑:展宁 微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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