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空白劳动合同”存陷阱

肖先生于2017年11月1日起在某机械公司工作,一直未签劳动合同。2018年8月30日,公司人事经理将“空白劳动合同”拿给肖先生签字,肖先生表示因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拒绝签字。人事经理要求他在“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趁人事经理不注意,肖先生快速用手机拍下那份“空白劳动合同”,而后在通知书上签了字。(10月31日《劳动报》)

据悉,几日后公司以肖先生拒签劳动合同为由,与其终止劳动关系。肖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庭上,肖先生出示了“空白劳动合同”照片,但公司出示的劳动合同填写完整,并否认是事后由公司单方填写的。经鉴定,公司承认只签订这一份合同,也未曾交给肖先生。劳动仲裁庭支持了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所谓的“空白劳动合同”,指的是虽有劳动合同文本,但是法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全部或部分缺失。如同上述肖先生的遭遇,公司人事经理让其签订的就是一份未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内容的劳动合同文本。而肖先生的做法无疑是明智的,一则拒绝签订;二则留存了相关证据;三则面对权益受到伤害时通过劳动仲裁维权。

其实,在实践中,一些不法用人单位,总是在劳动合同上动歪脑筋,或拖着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利用自身优势在“空白合同”动手脚。比如,让员工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如员工不服从,就想法设法辞退员工,诚如上述肖先生的遭遇。而员工若不懂其中的门道,或者不善于依法维权,不仅会让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更会纵容不法单位的行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其它事项。这才是符合法定要求的。

而且,根据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要求员工签订“空白劳动合同”,一则反映出用人单位法律意识不强,且不尊重劳动者;二则明显违背了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原则,劳动者有权拒签;三则用人单位以此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则构成违法终止,劳动者可依法进行维权。

总而言之,“空白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打得歪算盘。劳动者应充分认识到,在劳动争议中,无论是社保的缴纳、拖欠工资,还是工伤认定等,首先要确定的,就是当事双方的劳动关系,就要以劳动合同为依据。一定意义上而言,劳动合同就是确定劳动关系的命脉所在,更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根本保障。因此,对“空白劳动合同”应加强防范与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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