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张大千画作拒收 拍卖公司告竞拍者一审败诉

北京某拍卖公司将竞拍者杨先生告到法院,理由是他拒领已拍下的张大千画作。但杨先生称,是因为画作尺寸和拍卖图录的描述不符,拍卖公司为他办理退款后反悔。今天(1月1日)上午,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拍卖公司向杨先生退还拍卖款的行为构成对拍卖合同的解除,因此驳回了拍卖公司的起诉。

涉案拍品为张大千画作《荷影缤纷》。2017年12月16日,北京某拍卖公司在北京昆仑饭店举办了一场艺术品拍卖会,杨先生成功竞得张大千的这幅画,落槌价830万、应付佣金124.5万元,应付款共计954.5万元。

拍下这幅画之后,杨先生支付了价款。但是提货时,杨先生发现画作实际尺寸和拍卖图录上引用的出版物《张大千作品选集》中关于作品的尺寸描述不符。经杨先生与拍卖公司经理高某等人协商,拍卖公司向杨先生退款。

此后,拍卖公司认为画作并无问题,要求杨先生继续履行合同遭到拒绝,因此诉至法院,索赔落槌价、佣金、逾期付款利息、保管费等总计超过1000万元。

拍卖公司认为,其退款是为了进一步与杨先生沟通付款行为的暂缓措施,并非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据拍卖规则,拍卖公司对拍品的真伪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拍卖图录对拍品的描述仅供竞买人参考,其陈述意见不构成对拍品的保证、担保。

杨先生则认为,拍卖公司退款的行为即表明双方已达成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且退款行为已经完成,合同已经解除。

法院判决认为,从一般理解看,双方电话沟通后,拍卖公司向杨先生退款,杨先生未提走涉案拍品,而是在交纳了另一件拍品的价款后将该件拍品提走,上述行为可以视为双方就解除合同达成了合意。

据此,法院认为拍卖公司向杨先生退还拍卖款的行为构成对拍卖合同的解除,拍卖公司要求杨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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