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专家解读重庆公交车事件:受害家属可向三方索赔

事件还原BNa潇湘晨报网

根据警方通报,10月28日上午10点8分,重庆市万州区一辆公交车坠入江中。截至11月1日15时,找到13名受难者遗体,还有2人失联。坠江原因系车中一名女乘客刘某因为过站,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BNa潇湘晨报网

通过还原车上监控了解到,9点35分,乘客刘某上车,由于道路维修改造,22路公交车不再行经刘某的下车目的地,但司机曾有过提醒。刘某发现过站,要求下车,冉某没有停车。BNa潇湘晨报网

随后,刘某在车上两次与司机争执。10点3分32秒,刘某在司机的右后侧,多次指责冉某,冉某转头与其解释、争吵。BNa潇湘晨报网

10点8分49秒,刘某用手机攻击冉某,冉某也放开方向盘还击,两人殴打中,公交车失控,先是与对面的红色小轿车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BNa潇湘晨报网

BNa潇湘晨报网

△10月31日拍摄的重庆万州坠江公交车打捞现场。图片来源于网络BNa潇湘晨报网

事件责任如何划分?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BNa潇湘晨报网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认为,司机冉某和乘客刘某,两人在正在驾驶的公交车上,由激烈争吵发展成互殴行为,对不特地的多数人生命造成重大威胁。而且已经造成事故发生。根据法律,行为和日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有刑法意义上的依附关系,这种依附关系是追究行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BNa潇湘晨报网

另外,从主观看,两人在公交车上斗殴,而且一人是驾驶员,两人应当知道这种危险行为有可能威胁至多数人的生命,但却放任结果发生。乘客刘某多次殴打司机冉某,而冉某被攻击后,在驾驶公交车时,离开方向盘,与女乘客互殴,主观上,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综合主客观两个角度,两人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BNa潇湘晨报网

但因为两人均遇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刑事责任消失。而公交车公司作为运输合同上的承运人,承担民事责任。BNa潇湘晨报网

BNa潇湘晨报网

△10月31日拍摄的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救援现场。图片来源于网络BNa潇湘晨报网

向谁索赔?可以向刘某家属索赔吗?BNa潇湘晨报网

对于受害家属如何索赔,彭新林表示,从目前视频和官方公布结果看,乘客刘某的责任比较大。如果乘客刘某有遗产,可以在遗产范围内,向刘某的遗产继承人索要相应赔偿。司机冉某也固有责任,由于是在替公交车公司驾驶过程中导致事故发生,作为承运的公交车公司,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彭新林建议,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BNa潇湘晨报网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孙治钢律师认为,因为乘客和公交车公司间,有运输合同关系。公交车司机做为承运人,应当将乘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根据《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旅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受害家属可以向公交车公司索赔,而刘某因为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赔偿请求可能会区别对待。BNa潇湘晨报网

延伸:公交车上妨碍司机开车 性质形同放火BNa潇湘晨报网

如有乘客阻止是见义勇为行为BNa潇湘晨报网

对于此公交车事件,近日网上流传4月20日,一辆长沙客车上,一位男子因错过站点,与司机抢夺方向盘,随后被同车的一名乘客踹飞。彭新林解读说,如果当时在重庆公交车上,有乘客阻止刘某与司机争执,未造成重大事故发生,刘某也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只要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实行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彭教授还强调,在行驶的公交上,和司机抢夺方向盘、妨碍驾驶司机开车的性质,相当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其危害性是一样的。BNa潇湘晨报网

另外,如果当时有乘客挺身而出,该乘客是出于保护他人和本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是保护国家社会的利益,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具有防卫行为,应当予以鼓励。有律师认为,这是见义勇为的行为。但正当防卫也不可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民事责任。BNa潇湘晨报网

潇湘晨报记者 马慧BNa潇湘晨报网

BNa潇湘晨报网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