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浔阳晚报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可有些人心存侥幸,明知故犯。10月24日,柴桑区公安交管大队查获了一位“二次酒驾”违法人员刘某,其依法被拘留7天、吊销驾驶证。
当日中午,柴桑区公安局交管大队在城区多处设点开展酒驾专项整治行动。12时50分,狮子中队民警在柳林路对一辆面包车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刘某浑身酒气,疑为酒后驾驶,遂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经检测,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随后,民警在对刘某进行信息核实时发现,其于2012年因酒后驾驶摩托车被查获,处罚款2000元,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处罚,故2018年10月24日酒驾违法行为则属于二次酒驾。
目前,柴桑区公安局交管大队已依法对驾驶人刘某处以行政拘留7天、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证, 并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记者: 张婕妤 张舜 记者 鄢明亮)
责任编辑:王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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