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建议】 罚罚罚!不实名制登记入住的别抖机灵了

酒店前台:请旅客持有效身份证明办理入住

旅客甲:虽然我无证入住,但警察蜀黍又不知,快直接开房!

旅客乙:虽然我持他人身份信息登记入住,但警察蜀黍又不管,快直接开房!

旅客丙:虽然我一人登记多人入住,但警察蜀黍又不查,快直接开房!

酒店前台:......好......好吧

emmmm......请广大入住融水各酒店宾馆的旅客们注意了,千万不要存有以上不实名制登记入住的侥幸心理!一丁点都不要有!因为这种抖机灵的行为后果很严重!违法旅馆业的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可被依法处高达50万元罚款、拘留等;而不实名入住的旅客同样将面临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

对于旅馆业住宿实名登记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旅游业治安管理办法》均有相关严格规定。到旅馆酒店住宿,按一人一证实名登记入住应是旅店业的一项常规工作,但融水县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发现,或许心存侥幸又或者怕客人反感,融水县不少酒店都存在未按实名制登记的违法行为,致使多起违法乱纪事件发生,很大程度上引起了融水县的社会管理混乱。

在认真翻阅案卷,查询警综平台后,为大力整治规范我县旅馆业经营行为,为预防一些违法犯罪的发生,同时有利于公安侦查办案、抓获犯罪嫌疑人等工作,我院承办人检察官以案为镜,结合案情于今年6月份有针对性地向融水县公安机关提出对融水旅馆行业的住宿管理制度进行整改的检察建议。融水县公安局收到融水县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书后,局领导高度重视,开展了相关整治措施。

10月30日,融水检察院侦监科负责人黄敏娜携干警前往融水县公安局对检察建议书的落实情况进行实地回访并召开座谈会。

经过巡查警综平台和旅馆实地检查后,发现整改效果显著,现我县的旅馆业实名制住宿管理情况良好,经营者及从业者在整改过程中不断提高了实名制入住管理意识,使虚假入住情况大大减少。

该份检察建议的落实,切实打击了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及各类涉恐涉稳等重点人员,也有效提升了旅馆行业管理水平,督促融水县各酒店、旅馆等合法依规经营,切实做好“四实”登记工作,“办一案,预防警示一片”的作用落地见效。

苗检君提醒:

广大旅馆业经营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入住旅客信息实名登记制度,坚决防范和杜绝为增加营业收入而私自为未持有效身份证明人员行方便办理入住的行为。

广大旅客朋友在宾旅馆登记入住时,请配合前台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若确系未携带身份证件必须办理入住时,请及时前往当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实后,凭派出所开具的相关证明办理入住手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撰稿:黄 媛

编辑:龙燕苗

审核:阮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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