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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民李女士 2017 年上半年在双阳区某商贸城二楼儿童乐园办理了一张儿童游乐场预付卡,办理的原因是当时有优惠活动:100 元赠 50 元,可在游乐场玩 5 次,单次消费需 30 元。
2018 年 9 月初,李女士再次带孩子到该游乐场游玩时,发现该游乐场已经停业,于是联系该店所在商场,要求商场予以沟通。
经查询李女士已在该店消费 3 次,按照该店每次消费 30 元计算,应返还给消费者人民币 10 元,李女士认为应返还其人民币 40 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无奈之下,李女士予以投诉。
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商家同意给消费者退款 40 元。
长春市消协工作人员分析称,本案中李女士预存的 100 元和赠予的 50 元可使用 5 次,每次消费 30 元。按照合同签订与履行整个过程看,每次消费金额构成应是预付费 20 元、赠与款 10 元。因此,李女士消费 3 次,使用预付款应为 60 元,预存款还剩 40 元。
由于经营者无法再继续履行服务合同,按照《消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 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之规定,经营者应退回预付款 40 元,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新文化报 · ZAKER 吉林记者 李德庆
编辑:惠焱
值班主任:李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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