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老先生今年已是80岁高龄,膝下育有2女1子。本该是颐养天年的年纪,可是他和3名子女却因赡养费问题闹上了法庭。更令人意外的是,老人的二女儿在法庭上表示:可以考虑支付父亲的赡养费,但要父亲换掉现在的保姆。案子究竟有怎样的内情?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
案情
父亲起诉讨赡养费儿女称保姆有问题
沙老先生说,自己与老伴长期分居,两个女儿多年来对他不闻不问,很少看望,未尽赡养义务。如今自己年老多病,虽有退休工资,但每月要花3000元请保姆照顾起居,导致经济困难。他认为子女们对自己有赡养义务,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3名子女每月共同支付赡养费2000元。
沙老先生的大女儿未到庭答辩,但曾在开庭前到法院陈述了意见,明确表示不同意支付赡养费。大女儿认为,沙老先生的退休工资足够维持日常生活所需,但他长期与保姆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退休工资都用作非正常开销。沙老先生如想正常养老,可以去养老院,子女愿意承担费用。
二女儿也在庭上表示不同意支付赡养费。她表示,沙老先生的退休工资比她还高,完全够用,她身体也不好,退休工资仅够自己开销。此外,沙老先生的身体状况也无需住家保姆,可以找钟点工或住养老院,钱不够子女可以补贴。
二女儿还说,沙老先生请的保姆杨某居心不良,住进来后家里就矛盾不断,现在连杨某的妹妹都住了进来。如果沙老先生换掉保姆,她可以考虑支付赡养费。
沙老先生的小儿子基本同意他二姐的意见,表示根据沙老先生的实际情况,愿意每人每月向沙老先生支付300元至500元,3名子女还可以轮流照顾父亲养老。
判决
无论父亲有无问题子女均须付赡养费
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沙老先生与配偶长期分居,并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等多种疾病;其与杨某于2014年6月签订协议书,约定杨某在其家做保姆,包吃包住,月工资2500元;沙老先生养老金平均为每月4326元,3名被告均有收入。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该案中,沙老先生已至耄耋之年,其现有收入已难以维系雇佣保姆及日常生活开销,依法有权向子女主张赡养费。被告抗辩沙老先生作风有问题,要求其入住养老院或由被告轮流养老的意见,均不是不支付赡养费的理由。此外,不论被告之间是否有收入差异,赡养费均应平均负担。而老人的养老方式要尊重老人本身的意愿,故法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庭审时,老人的大女儿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作缺席审判。依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第15条,《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法院根据沙老先生的收入,结合其日常生活开支情况,判决3名子女每人各自按月支付老人赡养费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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