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两名男子2016年加入诈骗团伙当“车手”(负责骑机车在ATM提款的人员),提款18万余元(新台币,下同)被法办。彰化地方法院一审时,两人都认罪,但法官认为检警没有找到中国大陆的被害人,竟判无罪。
不过台中高分院近日二审时,撤销了原判,依加重诈欺罪改判两人各1年3月徒刑。
台媒昨天报道,判决书指出,林、陈二人加入“小胖”诈欺团伙,酬劳是所领赃款的1%。2016年12月,“小胖”交给两人17张中国大陆的银联卡与密码,两人当月12日在土地银行彰化分行的两台提款机领款27次,共领走18万多元,并在指定地点交给“小胖”,土银彰化分行发现异常后报警,警方将两人逮捕。
台湾警方抓获车手的场景(非本文人物)
彰化地检署侦查时,虽指示警方调查中国大陆被害人资料,但因两岸隔阂,且赃款被转账到多个“人头账户”,警方查不到被害人身份,无从得知诈欺过程,也没有抓到“小胖”,彰化地院一审时,两人承认是诈欺团伙“车手”,其中一人还供称,他知道领的钱是来自中国大陆的诈欺所得。
不料一审却认为,检察官提出的证据,无法证明“小胖”团伙从事诈欺,有可能从事地下汇兑或洗钱等犯罪行为,也有可能只是单纯提款,另外,被害人是谁?何时何地受骗?受骗金额多少?也都无从得知,两人虽自白是“诈欺车手”,却没有证据可证明两人领的是诈欺赃款,据此判决两人无罪。
彰化地检署上诉二审,台中高分院二审法官认为,两人一天持17张银联卡提领27次,如果是“小胖”赌博所得,何必使用多个账户,还迂回用联银卡分次小额提领?又何必花钱聘请两人当“车手”?依一般事理常情,这些钱应属诈欺赃款,据此撤销原审无罪判决,改判两人各1年3月徒刑,可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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