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黑龙江男子遭刺后夺刀反杀获刑 ,看正当防卫

文/多了河

黑龙江男子遭刺后夺刀反杀获刑案。人证言显示,主动持刀行凶的冯思铖案发前的状态是,“身上有酒味,走路有点晃。”冯思铖因吸毒于2009年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被判刑。无固定工作,已经和妻子离异。一个有犯罪前科的人,事先有带刀,动手之前有言语要捅死对方,又采取了实际行动,这是不是叫犯罪嫌疑人?他死了,公安局赔偿了80万。按死者母亲的说法,公安局是看在死者的两位老人有病的情况,给出的生活补偿。给一个主动持刀行凶的人的父母这么高的标准,黄海龙赔偿他40万,总共120万,死得很值得呀,不像主动持刀行凶伤人的犯罪嫌疑人,倒像一个光荣而死的英雄!

“公诉人提出,黄海龙夺下刀后,现场多人拉架,力量对比,冯思铖已不具备侵害能力。私力报复,不能不计后果,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认为,本案应属于正当防卫,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录像的记录,多人指证,是抢刀反刺后才被拉开的,怎么到了公诉人眼里成了相反的结论,成了拉开后反刺,成了报复?公诉人是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的?这种水平的公诉人,录像的先后顺序都会看倒起。

富锦中心医院的出院记录显示,患者黄海龙以腹部刀伤三小时为主诉入院,面色苍白,四肢湿冷,腹部为开放性损伤并失血性休克,弥漫性腹膜炎,右手皮肤裂伤。鉴定意见则注明,黄海龙肚脐上方创口有3厘米,肚脐右侧手术缝合创口15.5厘米。黄在十几秒钟时间里,先后被死者刺伤腹部和手部,且对方没有停止不法侵害。黄海龙的精神处于高度紧张甚至是恐惧状态,如果要求他实施防卫的强度既有效制止死者的不法侵害,又能保证死者不受伤害,显然是强人所难,不符合现场的紧急情况。

如果这不是正当防卫,试问:行凶正在进行的时候,为了确保自已的生命安全,正确的正当防卫,应当在夺刀后第几秒钟反刺为正当防卫?谁能给一个准确的答案?在那种生死头,高度紧张的状态下,让正当防卫的人,反刺进去多少公分既不让对方死又能防止对方再来夺刀继续行凶为正当防卫呢?

如果不能给出一个准确数据和答案,是否应当鼓励打击犯罪,鼓励积极防卫?

公信力,给人以信心。法律永远站在正义的天平上,代表国家的公诉人,积极维护好法律的尊严,惩恶扬善,让行凶者让犯罪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严厉的惩罚,让受到伤害的人得到保护,鼓励人民群众在罪犯面前挺身而出,进行积极有效的防卫,用自已的力量保护自已生命和财产,扩大到,帮助他人保护合法财产和生命安全免遭不法侵犯。

---------------------附案件背景:2017年4月6日,在富锦市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的走廊里,黄海龙和冯思铖为各自亲友的交通事故协商,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口角,冯思铖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将黄海龙腹部刺伤,黄海龙抢下尖刀后将冯思铖刺伤,致其当场死亡。监控录像显示,从冯思铖掏刀捅向黄海龙,到黄海龙夺刀反刺冯思铖,最后被人拉开,整个过程约16秒。18时54分44秒,冯思铖拿出刀,绕过于海右侧,上前捅了黄海龙。54分54秒-57秒,黄海龙已经夺下刀,对着冯思铖从上往下挥舞手臂。55分00秒,黄海龙被众人拉开,55分08秒,冯思铖也被人扶着走向卫生间,其走过的地面上留下血迹,55分32秒,冯思铖面朝下倒地。案发后,黄海龙赔偿冯思铖各种损失40万元,富锦市公安局赔偿冯思铖80万元。获赔后,冯思铖家属出具一份刑事谅解书。《刑事谅解书》中写明:我们认为,本起事件发生,冯思铖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认为黄海龙具备防卫情节,应当按照正当防卫来对黄海龙确定刑事责任。恳请人民法院对黄海龙给予最轻的处罚,判决黄海龙无罪或者缓刑我们也没有异议。2018年4月,富锦市法院一审判决黄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13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昵称:
匿名发表 登录账号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10
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