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一:刘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立即报警,而是离开现场,有逃逸的故意。
观点二:刘某离开事故现场是害怕受到事故伤者家人的报复,不是肇事逃逸。
案情简介
驾驶人刘某清晨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至某加油站附近时,不慎将一名横穿公路的老人撞倒,致其受伤。看到撞倒人后,刘某随即弃车离开现场,并将发生事故的事情告诉了其家人。其家人在得知情况后,立即打电话报警,并在当天上午带着刘某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意见分歧
在事故定性和对刘某的处理上,出现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刘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立即报警,而是离开现场,有逃逸的故意。刘某在其家人报警后才到公安机关投案,已满足交通肇事逃逸全部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案也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案。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离开事故现场是害怕受到事故伤者家人的报复。事实证明,伤者家人赶到现场后,将肇事车辆前后挡风玻璃砸碎后又将4个车门破坏泄愤,刘某的躲避,避免了严重纠纷甚至伤害案件的发生。加上刘某刚满19周岁,驾龄较短,遇到交通事故后心里害怕,下意识地躲避并不是逃避处罚。他及时告诉了家人事故发生的情况,其家人在接到刘某电话后及时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刘某随后很快在家人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这些都不符合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
法理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
具体情况又分为两种:一是人和车都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二是肇事者弃车逃逸。
在此案中,刘某的行为看似符合第二种情况,即弃车逃离事故现场,但刘某的弃车逃跑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不是为了逃避处罚,而是为了免受伤者家人的伤害。事后发生的伤者家人打砸车辆泄愤的行为,也验证了刘某当时选择离开现场的正确性。
其二,刘某的离开没有引起较为严重的后果。事故发生后,刘某立即给家人打电话告知事故发生情况,其家人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伤者及时得到救治。
其三,刘某肇事后没有故意逃避处罚的主观意愿,并在事故发生后不久就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其四,刘某没有影响到事故的责任认定,且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伤者的治疗和伤者家属的情绪安抚工作,取得伤者及其家人的原谅。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人民公安报
发布:兰州市公安局新闻办
编辑:Jo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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