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业务划归税务征管已经板上钉钉,箭在弦上不得不发,那么自2019年1月1号起,我们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让我们的企业少走弯路,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欠缴社保的危害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也能够引起大家的足够重视。特别是HR部门必须学习今天的知识。
1.大家都知道,逾期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比例,先后经过每日千分之二到万分之五的演变,同样,逾期缴纳社保费加收滞纳金的比例也是如此,只不过税收滞纳金是从2001年5月1日起改为万分之五,而社保费则是伴随着《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施行才改为万分之五。但是2011年之前的补缴是放大倍数收取的。比如09年社保费是800 放大2倍就是1600。我们尽量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
2.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随时面临经济损失和人才流失,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
3.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将受到严厉的处罚,下面来详细介绍一下处罚的标准。
按欠缴数额来确定罚款标准:
(1)欠缴数额10000元以下的,按欠缴数额的1倍罚款;
(2)欠缴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按欠缴数额的2倍罚款;
(3)欠缴30000以上的按欠缴数额的3倍罚款;
总之,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企业是不能逃避的,就算是员工自愿的,企业也是不能免除自己的义务,所以为了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企业应该为每一位员工缴纳保险,履行自己的义务。希望大家牢记,以免自己的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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