拴住狗,也拴住你的戾气和嚣张!

昨天,一则杭州男子遛狗不牵绳还把人打骨折的消息在网络上疯传,点燃了人们的怒火。

事情是这样的:

11月3日,徐女士(女,34岁)带着两个孩子(儿子6岁,女儿3岁)在杭州市余杭区某小区散步时,遇到金某(男,31岁)和女友谢某某(女,24岁)未拴狗绳遛狗。

金某的小狗追逐徐女士的小孩,徐女士见小孩害怕便用脚驱赶狗。金某及其女友便上前质问徐女士为何踢他的狗,并称“狗是我儿子”,双方发生争执。

金某随即将徐女士推至轿车引擎盖上进行殴打,孩子在旁边吓得大哭。

据徐女士描述,金某在第一次打完她后,走的时候还骂着:“一看你就是外地人,你们这些外地人都给我滚出杭州。”

在徐女士抱着孩子准备离开时,金某又再次冲过来跟她发生争执,随即又动起手来。

徐女士说,这次金某直接把她按倒在地上打,“我的两个孩子就在旁边看着,当着我3岁女儿的面,他骑在我的身上左右挥拳,边殴打边骂,用力地扇我的耳光,用拳头猛力地捶打我的头部和面部。”当时,徐女士的女儿被吓得着急跳脚,儿子也受到惊吓呆立一旁。

“当时也有围观人员,我只是心疼我的孩子在那一刻是多么的绝望和害怕啊。”徐女士对事后采访的记者说。

当事人徐女士接受媒体采访

第二次被殴打后,徐女士报警,随后徐女士的家人赶到,双方再次发生肢体冲突直到被周围的邻居拉开。

当晚,徐女士去医院检查,结果显示其手指骨折,全身多处挫伤。

据“余杭公安”的警情通报,目前金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余杭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余杭公安微博发布警情通报

这则消息传出后,网络上一片声讨之声。网友们纷纷对金某遛狗不牵绳还当着孩子面殴打护子母亲的行为表示谴责。

这不禁让我们再次想起前段时间同样发生在杭州的一起类似事件,某“网红”在小区遛狗不牵绳,惊吓到一孕妇。在孕妇丈夫将狗踢开后,该“网红”和其母一起对孕妇进行辱骂推搡殴打,导致怀孕32周+的孕妇出现流产征兆,情况危急。

网上随便搜索一下,遛狗不牵绳引发冲突的新闻屡见不鲜。遛狗不牵绳本身已是错,惊吓到别人不仅没有丝毫歉意,还如此嚣张,这些人的底气到底从何而来!

针对这种情况,多地出台养犬管理相关规定。以北京为例,2003年颁布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不只是北京,多地都出台过相关规定,对家养犬的品种、场所、遛狗时间和地点进行了限定。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养犬扰民伤人行为是有明确处罚性规定的,其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养犬规定,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报微博曾经报道《出门遛狗不拴绳,惊吓路人要担责》,一女子在小区内遛狗未栓狗绳,致使小狗冲向一小区居民身旁并围其打转,该居民受惊摔倒在地致左手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女子赔偿此居民79872.9元。

此外,如有像金某一样蛮横打人的行为,还有可能触犯刑法。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规则意识和对法律的敬畏应该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底线。“金某”们,请用这条底线拴住你的戾气和嚣张,对法律和规则的肆意践踏必然遭受全社会的唾弃和法律的严惩!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视频来源:浙江电视台《小强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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