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利川市法院对一起聚众斗殴罪案一审宣判。戴某甲、王某甲等26名被告人均犯聚众斗殴罪,5名主犯被判处三年七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21名从犯被判处三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4名因累犯或缓刑期未满而犯罪,被执行实刑,另17名被宣告缓刑。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某日晚,牟某某与冉某某因以前的离婚问题产生争执并抓扯。双方遂约人至现场,直至警察出警将牟某某与冉某某带走,双方才停止纠纷。
被约的戴某甲离开现场后心生不快,便邀约王某甲斗殴。此后,双方分别组织人员,各被告人(其中四人未到案)及其他参与人员相互告知,分别开车前往约定地点,途中分发了砍刀、棍棒,并准备了一些石头。
临近半夜,王某甲一方的车队先期到达约定地点临近处,部分人员下车持砍刀、棍棒站立于公路边。戴某甲一方车队直接向前方开往约定地点时,王某甲一方部分人员进行追赶。在此过程中,姜某甲持刀误将路过此地的一辆面包车车窗玻璃砸碎。
在王某甲率车队准备调头返回城区时,戴某甲一方一车辆正好堵住牟某连所驾车辆,张某甲、张某乙等人便持刀下车相互厮打,致使张某甲、张某乙受伤被送往医院。双方其他人员闻讯有人受伤便四散逃跑。
经鉴定,张某甲开放性颅脑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其左侧眼眶眶上壁、内外侧壁骨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张某乙头皮裂伤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其右上臂皮肤裂伤及背部划伤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戴某甲、王某甲等16名被告人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审理认为
利川市法院审理认为,戴某甲、王某甲等26名被告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纠集多人成帮结伙相互进行争斗殴打,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遂综合26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法定从轻量刑情节等,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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