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日攻坚】又一男子在鸡泽县因非法喷涂小广告被拘留!

非法小广告被称为城市“牛皮癣”。10月11日,鸡泽县公安机关组织开展了严厉的打击,多名违法行为人被依法拘留,但仍有部分人员抱着侥幸心理顶风作案,又被公安机关查处。

11月6日上午11时许,鸡泽县城管局执法队工作人员日常巡查至民生路环保局附近时,当场发现一男子向整洁的墙体立面非法喷涂小广告,随即报警,并将该男子移交鸡泽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处理。

民警到场后,全面调查,固定证据。经询问,嫌疑人朱某某(男,56岁,湖南省人)如实交代了其非法张贴小广告的违法事实。

目前,该朱某某已被行政拘留。

相关链接:(一)非法张贴、喷涂小广告的,按照“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处理。

(二)在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喷涂小广告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处理。

(三)在公共场所散发小广告,不听制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理。

(四)在城区道路上非法拦截过往车辆,向驾乘人员散发或者通过车窗向车内投放小广告,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认定处罚。

(五)在城区道路机动车道上招拦车辆或者车辆遇城区道路交通拥堵缓(停)行、等待绿灯放行时,行人在机动车道上穿插走动向车辆驾乘人员发放小广告的,认定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由交警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罚。(杨贺强)

责任编辑:崔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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