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5 日 21 时 22 分,王某驾驶吉 A0***0 轻型货车沿农安北街由北向南行驶,正在此处执勤的宽城大队二中队民警王军将其截停例行检查。当让王某出示驾驶证及行车证时闻到王某身上有浓重酒气,民警当即用呼吸是酒精测试仪进行酒精测试。经检测 , 王某酒精含量为 56mg/100ml, 属于酒后驾驶营运车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将被处以罚款 5000 元,吊销驾驶证、15 日行政拘留,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新文化报 · ZAKER 吉林记者 王跃
编辑:赵娇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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