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县人民检察院公布一起三车相撞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案!

近日,陵川县人民检察院公布一起交通肇事案

三车相撞,致一人死亡

究其原因,三辆车都有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现住临城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陵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A****K号欧曼重型半挂牵引车带冀A****挂号金君卫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陵川县境内横杨线泉头村路段,在超越其前方同方向正在超车的闫某某驾驶的无牌五征农用三轮车(郑某甲乘坐该车)时两车相碰撞,致使无牌农用三轮车又撞在其前方同方向停着的申某某驾驶的冀D****1号欧曼重型半挂牵引车带冀D****挂号永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上,造成郑某甲死亡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等后果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造成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后认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违法超车,超速,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三轮农用车上道路行驶,超载,申某某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了其他车辆的通行,均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陵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甲系多发性肋骨骨折、内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等;

3、证人闫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郑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死亡原因鉴定、乙醇含量鉴定等

7、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违法超车、超速行驶,进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薛长忠

2018年5月9日

来源:陵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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