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对违法生产排放电镀废水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近日,沙市区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的向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案情回顾

2017年3月至2017年6月6日,向某某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未建设防治污染物设施的情况下,在荆州市荆州经济开发区联合街道办事处军刘台村的私房内擅自开办金属电镀表面处理加工厂,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通过暗管直接排放到厂房外未经防渗处理的池塘中。2017年6月6日,荆州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加工厂外排水体进行采样检测,厂区总排口外排电镀废水总锌浓度为5.45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14X 102mg /L,分别超过国家标准2.63倍、0.425倍。

这是一起破坏生态环境污染水资源的刑事案件。2017年8月4日,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将向某某污染环境案移送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期间,该案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于近日在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该院认为,被告向某某在未办理环评手续、未建设防治污染物设施的情况下,违法生产排放电镀废水,严重污染厂区附近周边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向某某对其造成的污染至今未采取任何修复治理措施,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向某某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日宣判。

编辑:威名远播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