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中时电子报11月12日消息,近日,一名女子林某因为好友谭某的去世,被判赔偿给林姓房东89万。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林女是在2016年与林姓房东签订租赁契约,并约定“承租人在本租赁地址且房屋标示范围内,不论自杀既遂或未遂,均得赔偿房屋因此而贬损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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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林女邀好友谭姓女子一起同住。结果谭女去年9月从5楼坠到2楼露台,伤重身亡。
林姓房东认为,谭女从窗户跳出坠到二楼露台身亡,害他的房屋成为“凶宅”,交易价值严重贬损,自杀事故发生后10个月,仍无法顺利出租房子,向林女求偿损失约200万元。
林女则主张,她无从得知好友死因是自杀或是失足坠楼,且她死亡地点是同栋大楼二楼露台,认为房屋并没有成为凶宅,即使是凶宅,也不是她造成,不应该由她赔偿。
对此,法官根据内政部建物现况确认书规定,凶杀或自杀等非自然死亡案件即构成凶宅要件,而林女所承租的房子确实发生跳楼事件,估价师推算林姓房东房屋减损金额为89万1,000 元,减损比例为15%,桃园地院法官判林女赔偿8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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