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8”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文明乘车、车辆安全、严厉惩处、集体冷漠……社会各界从不同角度对该事件进行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大讲堂”近日对该问题进行了法律探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建议:应在刑法中增设暴力危及交通安全罪,对相关乘客处以“实刑”。(11月12日《北京日报》、13日《西宁晚报》)
“暴力危及交通安全罪”确实应该在刑法中增设。在重庆万州那起公交车坠江事故中,15个鲜活的生命瞬间消逝,让人扼腕痛惜!事故原因竟然是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显然,这是一起暴力危及交通安全的悲剧。悲剧发生后,全社会都在广泛深思:到底还要发生多少起暴力危及交通安全事件,还要搭上多少人的生命,才能警示那些蛮不讲理的乘客住嘴、住手?
这些年来,公共交通上乘客和司乘人员发生纠纷,并不罕见,尤其是殴打公交车司机、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等干扰正常安全驾驶的行为,已呈多发之势。除非造成血淋淋的惨剧被重判,如果没有产生严重后果,一些当事人仅遭受舆论谴责,部分乘客虽被法院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只有极个别被告人被处以实刑,绝大多数被告人均被处以缓刑,不足以产生震慑作用。
法院对殴打司机、抢夺方向盘的乘客定罪谨慎,是基于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起刑即为三年,最高可处死刑。将司乘纠纷上升到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程度,有些过重。
有人也主张,以寻衅滋事罪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行为,但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有专家解释,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以寻衅滋事罪处理因司乘纠纷引起的危及交通安全行为,也屡有争议。
在这种语境下,确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暴力危及交通安全罪”,且宜早不宜迟。正如一些专家所建议的,根据具体情节和后果的严重性,设置“暴力危及交通安全罪”的起刑档,如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可在三年以下量刑;随着情节和后果的严重性,量刑幅度可以递增;在高速公路、桥梁等路段和地区实施此类犯罪行为的,与乘客发生纠纷后离开驾驶席争斗的,要从重处罚。
在天上,刑法中已设有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在地上,在暴力危及交通安全的事故频发的背景下,也应当设立了专门的“暴力危及交通安全罪”,才可能对此类犯罪产生足够强的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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