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永春法院
11月13日,永春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阳等6人恶势力团伙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王某阳等人分别被判处四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该案系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永春法院审理的首起涉恶案件,永春县扫黑办组织50多名苏坑镇各村村干部到庭参加旁听。
9月28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阳、王某生、王某贤、王泉某、王某智、张某昆犯寻衅滋事罪向永春法院提起公诉。10月24日,永春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随着审理的深入,一个以王某阳为首,纠集王某生等5人结成的恶势力团伙浮出水面。
暴力讨债
2012年5月至2015年12月,为向被害人王某地、柯某进、王某进等人索取债务,被告人王某阳纠集王某生等人到这些被害人家中对他们进行殴打,逼迫被害人还款。
砸场子
2016年2月、2017年10月,被告人王某阳因苏坑的两家KTV未向其购买酒水,便纠集同伙到这两家KTV无故滋事,甚至持菜刀等械具追砍、殴打在现场人员。
永春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阳、王某生、王某贤、王泉某、王某智、张某昆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二级,其中被告人王某阳又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惩处。
最终,被告人王某阳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被告人王某生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某贤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泉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张某昆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智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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