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肥西法院在受理一起不涉及财产纠纷的离婚案件时,发现原被告疑是近亲结婚,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法院依法对双方婚姻宣告无效。
据介绍,该案原告徐某诉称与被告郭某是姑生舅养的近亲关系引起承办法官的注意,本案可能涉及无效婚姻,但是原告并没有举证证明其主张。法官立即联系被告郭某,郭某表示他现在在陕西,他不同意离婚,夫妻有共同债务需要分担。经查 , 原被告的婚生子已经成年。
随后,法官前往原告所在的山南镇兴庄村村委会走访得知,原被告存在姑表关系。然而仅凭原告村委会的材料并不足以证明原被告的近亲关系。法官又到兴庄村找到原告的父亲徐某胜,经询问得知,徐某胜与郭某的母亲卫某是同母异父的兄妹;法官随后前往山南镇上圩村寻找被告的母亲卫某,两次前往其均不在家,便询问被告郭某的长兄郭某自,郭某自表示:徐某胜是其亲娘舅,卫某与徐某胜是同母异父的姐弟。
经查,原告徐某与被告郭某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依法禁止结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予以宣告无效。被告郭某提出分担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杨霄亮 合肥晚报 ZAKER 合肥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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