蹊跷!男子去取车竟被自家轿车碾死,事发时处于熄火锁门状态

2017年11月,在武汉,一男子胡某前往小区院内取车,未料到,他竟被自家轿车碾死。家属找保险公司索赔无果告上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60余万元,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在审理后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事发当天,胡某一大早就前往小区院内取车。过了差不多20分钟,有居民发现他在院内下坡路段被碾压于自家小汽车车头右前轮下方。见此情景,居民赶忙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胡某送至医院抢救,不幸的是,胡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蹊跷的是,据警方调查,该车辆所有人系死者胡某本人,事发时处于熄火锁门外形,且未有与其余车辆兵戈踪迹。警方勘查发现,当时,胡某停车的位置不在停车位,周围既无监控,也没有目击证人,只发现车辆停在一处坡道上,无法查证事故具体成因。

据悉,胡某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商业三责险购买了不计免赔险。同时还购买了限额为10万元的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上保险的被保险人均为胡某,事发时均在保险期间内。家属找到保险公司索赔,可保险公司辩称被安全人出生缘由不明,不破除他杀或许,不担任本案抵偿义务。为此,死者家属将平安公司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交警部分作出的交通事故证实,已证实本次事情系一起交通变乱,只是具体成因尚无查清。胡某虽系闯祸车辆投保的被安然人,但从事发后交警一部分勘测现场可见,胡某在事务打造生时位于车辆之外,适宜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所约定的“第三者”的特色,其身份到底上已转化为“第三者”。

遵照《最高群众法院对付审理路线交通事变损害抵偿案件实用法令几多问题的表明》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允的驾驶人驾驶无邪车以至投保人蒙受损害,当事人恳请承保交强险的平安公司在使命限额规模内予以赔偿的,群众法院应予赞成,但投保报酬本车上人员的除外”划定之精力,投保人亦可以转化为“圈外人”申请安然公司予以赔偿眷属60余万元。

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请上诉,认为本案不能以侵权使命认定,且不该将本案的受益人作为本次事项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的赔付对象。

二审法院认为,胡某的入世原由经交警一小部分查询拜访与法医剖断,系交通变乱所致。事件车辆虽然在安全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贸易险,但《交强险条例》第3条规则:“灵便车交通事务义务强迫安然,是指由安全公司对被安全灵敏车发作道路交通事宜造老本车职员、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出产损失,在使命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保险公司交强险保单背面所附《交强险条例》第10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这些规定和约定都在交强险中将被保险人排除在外。

胡某作为被保险人,其身份转化为“第三者”的依据并不充分,其家属作为胡某的直系亲属要求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像类似事件在南京也曾发生,44岁的货车司机王伟烨(化名)将车停在一处下坡路段检查故障时,因忘拉手刹,货车突然滑行,将自己挤到围墙上。虽经医院全力抢救,王伟烨还是因脏器破裂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伟烨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后,该货车司机家属告到法院,认为其应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获得赔偿。王伟烨是家中独子,上有70多岁的父母要赡养,妻子没有工作,还有一个正在读书的女儿。他的不幸身亡让全家失去了生活来源。今年7月1日,他的家人将其所在的运输公司以及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到下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1万元。他们认为,王伟烨是在下车后被撞死的,应当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获得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而王伟烨是货车的驾驶员,是“本车人员”,显然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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