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上午,由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廖某龙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杭、周某瑜、苏某瑧、苏某高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郑某龙、陈某峰、罗某辉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在永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永定区开庭审理的首例恶势力犯罪案件。
2016年6月至2018年1月期间,以被告人廖某龙、罗某海为首,张某杭、周某瑜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经常在永定城区范围,逞强好胜,因小事随意殴打他人,尤其是多次在皇家至尊KTV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造成多名被害人受伤。还多次由被告人廖某龙召集,受雇于相关人员到永定城区及周边乡镇项目工地聚众造势,影响工地正常施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永定区检察院指派公诉精干团队出庭支持公诉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行为人只要有下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致人重伤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永定区检察院组织精干力量成立涉黑涉恶专业化办案组,加强与公安机关联系沟通,对相关案件积极开展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和侦查监督工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深入开展,守护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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