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郑州某机械公司员工,2012年4月,张某在工作中被器材砸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为9级。2014年11月,张某因为旷工,其公司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之后,张某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公司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只是规定职工辞职或者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张某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没有义务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那么,单位以违纪解除工伤职工是否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呢?
首先,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否定已有的工伤保险。在工伤职工严重违纪时,用人单位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但因工伤保险待遇是一种法定待遇,是职工遭受工伤后依法应当享受的经济补偿或赔偿,决定了工伤保险并非随劳动合同的解除而终止,即由于违纪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仅需承担违纪的法律后果,并不能改变此前已经发生的工伤事实。本案自然也不例外。
其实,违纪被解聘同样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虽然《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明确工伤职工因违纪被解聘应否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并不等于已经否定,更不等于无须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39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中并没有强调是基于什么原因、出于什么理由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也表明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回避向张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义务。
来源:郑州工伤保险
图片来源网络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