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能力与简历不符能否将其解聘?解聘后被起诉怎么办?

今日收到留言问:某科技公司聘用刘某为总经理助理,其试用期中发现刘某工作能力与简历中填写的内容不符?并在入职时签写了入职简历事实依据真实有效书,经调查发现刘某简历内容属乱造行为,给予解聘,支付其工作期间工资,但离职后刘某将公司起诉。我司应该怎么办?

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其工资即可。一方面,公司与刘某所签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而刘某伪造其简历欺骗公司,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隐瞒自己并不具备入职公司所需的工作资质应聘,其行为构成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而该法第39条也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刘某在应聘时不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决定了公司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公司应当向刘某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虽然所涉劳动合同无效,但鉴于刘某已经付出相应劳动,且公司对其工作也予以了认可,因此,公司向其支付对应工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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