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舒锐(法官)
近日,一则江苏立法反对“丧偶式育儿”的新闻,引发网络热议。
11月19日,《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在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被提交审议。
《条例(草案)》明确,父母双方应当共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不得以离异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一方开展家庭教育,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不能一味地苛求家长责任、扩大家长义务,家长们辅导孩子,学校、政府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或者出现犯罪等情况,相关部门将对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辅导,若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训诫,并可记入其个人信用信息。
这一条例草案在网上引起不少争议。在一些反对者看来,“深无善治”只要没有触犯底线,法律本无须对家庭教育做出过多的规定,毕竟,家庭情况千差万别,难以统一规范。如果法律对家庭生活介入过深,这或将从之前的法律虚无主义陷入到法律万能主义的另一个极端。况且,如果教育孩子的细节上升为法律,而又得不到执行,违法者也得不到处罚,相关要求难以赋予法律上的强制力,这本身也可能损害到法律的权威性。
理论上,这些担忧有一定道理。但同时需要看到的是,法律并非仅有惩罚作用,也有为社会生活提供指引的功能,尤其是在具有争议的领域,需要通过立法确立规则,让人们的行为更有规矩可循,让人们离生活中的无法适从更加远一些。而在教育领域,又确实存在不少模糊的、不利于儿童成长的灰色地带。
在私法领域,《婚姻家庭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从公法领域,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教育未成年人也是政府与学校的应有职责。遗憾的是,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法律仅仅给出了原则性以及粗线条的最底线要求,如不得虐待、体罚孩子,不得违反义务教育制度等。对于究竟该如何教育孩子,各方需要扮演何种角色,在家庭教育中,职责如何界定,法律均是语焉不详。
随着家庭教育的重要性逐渐被人们所认识,相关问题与议题也不断引发人们关注、讨论。一些家长采取“丧偶式育儿”,对孩子不闻不问;也有些老师奉行“谁的孩子谁抱走”,除了课堂授课,将孩子完全踢给家长;而各地政府在此方面也作为有限。在此背景下,江苏省拟制定条例,尝试通过立法方式促进家庭教育,算是回应全社会加快家庭教育立法愿望的有益尝试。
从条例内容看来,也有不少可圈可点的地方。首先,解决留守儿童教育难问题,要求对于三岁以下孩童,父母须至少一方留家照料;对于三岁以上孩童,父母即便在外打工也不能当“甩手掌柜”,而须委托他人抚养教育,并与村(居)民委员会、就读学校、受委托监护人保持经常联系和交流,还须通过书信、语音、视频等方式与孩子保持日常沟通联系。
其次,大幅度提升了家长教育孩子的底线要求,如禁止放任孩子辍学,用侮辱、虐待、实施家庭暴力等方式开展教育,放任孩子旷课、沉迷网络、校园霸凌等等情况。再者,解决父母相互推诿的问题,要求父母双方应当共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不得以离异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一方开展家庭教育,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最后,解决各主体相互推托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和直接责任人;要求学校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队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并建立家长学校,针对未成年人不同年龄段特点定期对学生家长开展家庭教育培训、咨询和辅导。条例还要求政府应当依托社会力量开办网上家长学校,免费指导“如何做家长”。
即便有些要求监督起来确实很难,可是正如前文所言,如果不把惩戒当成立法的唯一目的,那提出方向性的要求,起码具有指引作用。而且,一旦被发现违反相关规定也并非完全没有法律后果,这些标准在判断监护人是否合格,夫妻双方争夺孩子抚养权时,都将成为重要依据。
所以,还是期待相关立法的推进,能够唤起各界对家庭教育的关注,并认识到,家庭教育不只是谁的孩子谁抱走,而是全社会的责任,还须谁的责任谁领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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