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近日,在石家庄市总工会的及时介入下,该省一家大型商业银行停止实行女职工怀孕审批报备制度,同时,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此前被侵权女职工的工作和待遇也已得到恢复。(见11月20日的《工人日报》)
女职工要申请怀孕,否则,不实施医学流产,就要接受处分。这听起来让人觉得滑稽可笑,没有人情味,也让人匪夷所思。因为怀孕不是想怀孕就能怀孕的,若提前申请怀孕而没有怀孕,之后又怀孕了,怎么办?
再说,怀孕是法律规定的人权,是人身自由权,岂能由他人左右?而今,女职工要申请怀孕,就是限制女职工怀孕,涉嫌违法。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明确指出,“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显然,这是在保护女职工的怀孕权。何况,《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作为用人单位,在没有相应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出台这种规定,不仅违背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干涉了他人的生育自由,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利,还显得极不人道,为人诟病。
当然,对企业侵犯女职工的合法生育权利的行为,不能一味地指责,一律喊“严打”,而应该追本穷源,对症下药。因为企业能力也有大小,一个女职工从怀孕到生育再到完全康复上班,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对大型企业来说,女职工集体同时休产假,也许可以通过调剂来解决岗位用工问题。但对小型企业如民营企业而言,恐怕就难以承受了,很可能会导致企业侵犯女职工的生育权。试想,为节约用工成本,企业的工作岗位一般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女职工休产假,必然会影响企业正常运转,增加企业临时聘用成本,不符合企业逐利目的,必然滋生出侵权行为。而企业为避免侵权受罚,最好的选择就是不招聘或少招聘女职工,导致招聘歧视女性,致使女性就业难上加难。比如,银行部门是女职工集中的部门,女职工一旦扎堆怀孕、生育,必然会影响银行工作的正常运转。鉴于此,在强调保护女职工生育权的同时,不能忽视这个国情,理应采取跟进对策,对症下药。
曾有有业内人士预估,到2018年新生儿有望超2000万人。在此背景下,保护女职工的生育权,任重而道远,仅靠企业守法还不够,还必须完善政府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等相关制度设计,合理分担生育成本,为用人单位“减负”。比如,制定生育保险制度,让用人单位按月交纳;对保障女职工生育权的企业,给予政府补偿等,真正合理分担保护责任,把保护女职工的生育权落到实处,才是长远之策。但无论如何,在其未完善之前,企业不应该违法申请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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