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盒马鲜生大宁店的相关行为,已经涉嫌诱使消费者认为相关批次的胡萝卜是11月15日包装或上架,因此涉嫌消费欺诈。
盒马鲜生“标签门”一事今天又有新进展。
对于盒马鲜生大宁店修改胡萝卜外包装日期标签的行为,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认定为“以欺诈手段提供商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拟按照《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64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盒马鲜生“标签门”源于热心市民的举报。有市民11月15日在盒马鲜生大宁店挑选蔬菜,看见一旁的工作人员正在更换胡萝卜外包装的日期标签,被换下的胡萝卜标签日期为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1日,被换上的标签日期为11月15日。该市民随即向门店负责人反映,门店负责人表示是工作人员在工作流程上有违规操作,自行打印了标签。之后,该市民向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举报。
胡萝卜展柜
11月16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后,对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静安第二分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记者从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盒马鲜生大宁店的行为到底违反了哪方面的法律法规,在立案调查之初还未能定论。
根据《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者,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不过,盒马鲜生大宁店货架上的胡萝卜属于农产品,严格意义上,并不存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概念,胡萝卜外包装上标示的日期很可能是“包装日期”或“上架日期”的意思,因此难以适用上述《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来查处。
消费者讲述发现问题的过程
盒马鲜生这次事件可能未必涉及食品安全问题,但私自更改商品外包装日期标签的行为,势必难逃消费者对其失信的问责。
“无论包装上的日期是指包装日期还是上架日期,私自往后更改了4天到6天,都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等合法权益的侵害。”静安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用欺诈方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所谓欺诈,是指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而盒马鲜生大宁店的相关行为,已经涉嫌诱使消费者认为相关批次的胡萝卜是11月15日包装或上架,因此涉嫌消费欺诈。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条款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以欺诈手段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其他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可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据查,盒马鲜生大宁店涉事的胡萝卜进货日期为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1日,共3批180盒。截至11月14日,涉事门店已累计销售107盒,库存剩余73盒。据此,有业内人士指出,因为货值较为清楚,盒马鲜生可能会按照销售“问题胡萝卜”的违法所得,被处以数千元的罚款。如果按照450克装的崇明胡萝卜售价为6.8元,共售出107盒,且按照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来计算,盒马鲜生的罚款较难超过1万元。
对此,不少消费者认为,罚款并不“解恨”,可能无法让盒马鲜生吸取教训。业内人士表示,无论如何,借助曝光,失信的胡萝卜肯定已让盒马鲜生这一品牌的形象遭到打击,这远比罚款更能让企业吸取教训。
此外,从消费者索赔的角度而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相关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可向盒马方面主张自己的合理赔偿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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