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新县法院少审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公职人员危险驾驶案,新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干部职工60余人到庭旁听,接受警示教育。
该案被告人刘某某系新县某单位工作人员,2018年6月18日因醉酒驾车被新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5000元。2018年6月25日被新县公安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18年8月10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26日晚,该人再次醉酒驾车被查获……
公诉机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26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SCD***的小型轿车沿新县京九路由南向北行至胜利超市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被告人刘某某现场未配合呼气酒精测试。后被民警带至新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密封送检。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刘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3.7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两个月前曾因醉酒驾车受过刑事处罚;被吊销驾驶证后,本次属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现场拒绝公安机关呼气酒精检查;量刑时应充分考虑上述从重处罚情节。
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曾因醉酒驾车受过刑事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上述情节均应依法从重处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
危险驾驶行为之所以从文明驾驶规范上升为刑事法律,就是因为醉驾驾车、超员超载、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极大,有时,一次不经意的醉酒驾车,就可能毁灭掉两个家庭的幸福。作为一名公职人员,本应比其他群众更知法、更守法,但被告人刘某某却在醉驾受到刑事处罚两个月后,再次重蹈覆辙,足见其内心深处对法律法规的漠视,希望这次四个月的自由刑带给他的不仅是刑罚的威力,更是文明交通、守法理念在内心的觉醒与树立!
来源:信阳法院
编辑 刘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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