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可是,如果,
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唯一住房,
到底能不能执行?
2013年12月,李某某到泉山法院起诉韩某某,要求韩某某偿还其借款及利息。李某某与韩某某约定,借款时间从2010年11月起至2011年6月终止,李某某分8次借款给韩某某并相应约定利息,但韩某某却一直没有还款。
2014年5月,法院经审理查明后,依法判决韩某某偿还李某某借款本金95.5万元、利息24.5万元,共计120万元。
判决生效后,韩某某未履行,李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因李某某和韩某某本是朋友关系,因打官司闹得不愉快,韩某某采取不见面、不配合。李某某诉前保全了韩某某名下唯一住房,对该房产的处置成为了执行工作的关键。泉山法院执行局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执行人韩某某认为法院不会执行其唯一住房,态度极不配合。
被执行人韩某某的底气来源于哪儿呢?
“唯一”住房不能被执行,此种说法源于2004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最高法出台规定,“唯一”一套房执行问题有了明确答案。
注意了,知识点来了!“生活所必需的”并没有说“唯一一套”。
“唯一”一套和“生活所必需的”是有很大区别的,只有一套不一定是“生活所必需的”。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往往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一套房屋。由于执行的是房屋,要想以房屋对应的价值偿还债务,有个前提就是房屋一定要“变现”,而房屋变现有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式,根据上述“可以查封,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规定,既然只能查封,不能变现,那结果就是“唯一一套房”是不能强制执行的,长此以往,“唯一一套房”不能强制执行的说法就流传开来了。
由于“唯一”一套房无法执行的问题在现实中大量出现,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大难题,形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和不公正。
有鉴于此,最高法院于2015年5月5日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令困扰司法实践多年的“唯一”一套房执行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答案:
如果符合《规定》第20条的规定三种情形,则执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拍卖房款已打入泉山法院专有账户
新规的实施给执行工作带来的新的依据和生机。执行员杨扬、执行法官助理赵跃多次组织李某某、韩某某双方进行调解,对新的规定对韩某某予以详细解读,希望韩某某能主动履行,但韩某某仍未配合。
今年4月,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到泉山法院申请对韩某某房屋进行续封,泉山法院执行局迅速查封房产并依法对房产进行网上拍卖。最终,房产顺利拍出。
近日,拍卖房款已打入法院专有账户,案件执行员杨扬、执行法官助理赵跃通知李某某家人前来领款。
全媒体记者 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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