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排乘客未系安全带被撞骨折 出租车公司称没义务提醒

“上车要系好安全带”这一要求,在平时生活中,也逐渐成为习惯。可在乘坐出租车时,后排乘客经常出现没有系安全带的情况。

那么如果后排乘客不系安全带,在驾驶过程中受伤,这能否成为出租车公司减轻责任的理由呢?

■网络配图

司机驾驶不慎后排乘客受伤 出租车公司被判赔偿9.7万元

11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一宗案例,中山一市民在乘坐出租车时受伤,虽坐在后排没系安全带,但这不能成为出租车免责的理由,出租车公司被判赔偿近9.7万余元。

2015年底,余某(68岁,女)乘坐刘某驾驶的出租车,在途经中山市城桂路段时,因司机刘某驾驶不慎致使余某胸椎受伤,经诊断为胸椎体压缩性骨折。涉案车辆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营运单位为中山市骏某出租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某公司”)。

余某认为刘某、骏某公司应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经协商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刘某、骏某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共81708.89元,后续治疗费25000元,新增护理费1620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律师费5000元,合计129914.89元。

不过,骏某公司主张驾驶员没有义务提醒坐在后排的乘客余某系安全带,且余某患有胸椎轻度骨质增生的疾病,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故应减轻骏某公司的侵权责任。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判令骏某公司向余某赔偿97914.89元,二审维持原判。骏某对判决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骏某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骏某公司称,本案中无法证明司机刘某存在侵害行为,与余某一并乘坐涉案出租车的其他乘客均没有受到伤害,可证明刘某不存在驾驶不慎的行为。

骏某公司认为,根据《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规定,驾驶员仅有提醒前排乘客系好安全带义务,且现行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后排乘客需系安全带。此外,骏某公司认为,余某身患疾病,在上车及乘车过程中没有提醒刘某谨慎驾驶,其自身同样存在过错。

在收到再审申请后,省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争议焦点是骏某公司应否对余某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首先,本案中,发生事故的出租车驾驶员为刘某,涉案出租车的营运单位为骏某公司,故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骏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此次的侵权赔偿责任。其次,余某虽患有胸椎轻度骨质增生的疾病,但其特殊体质并非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原因。

此外,《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已经废止,骏某公司称根据该规范的规定,依据不足。根据《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得在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并没有明确排除后排乘坐人员。

另外,从营运车辆安全保障的角度出发,出租车司机对乘客亦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故省高院裁定:驳回骏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司机有义务督促乘客系安全带 后排也不例外

针对此案,广东省高院经办法官表示,在人们固有的观念中,只有驾驶员和副驾驶乘客才应系安全带,而其他乘客则不作要求。

但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逐年上升,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后排乘客系安全带的重要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人员有义务督促乘坐人员系安全带,且并没有明确排除后排乘坐人员,故发生事故驾驶人员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许多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关规定,明确了驾驶人员对车上乘客的提醒义务。比如北京和深圳,近年针对乘客不系安全带的行为采取了集中整治活动,且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后排乘客亦应系安全带,否则将对驾驶人处以罚款。

因此,法官认为,本案的妥善处理,会促使机动车驾驶人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这在很大程度上能避免或降低发生交通事故后乘客的损伤,进而有效降低此类案件的发生几率。

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通讯员 梁展欣 林晔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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