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22 日,常德澧县 5 名男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澧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同时宣判,其中,李某、周某分别被判处拘役 2 个月、1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郝某、戴某、张某被判处拘役缓刑并处罚金。李某和周某被送往看守所执行刑罚。
其中,李某于 2018 年 8 月 13 日,饮酒后驾驶湘 A08*** 小车沿澧县澧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澧阳路与翊武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6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而且李某于 2004 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刑,系有前科。周某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饮酒后驾驶湘 J79*** 江淮牌小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澧县澧阳街道办多安桥桥头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84.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潇湘晨报记者骆一歌 通讯员牟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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