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碰瓷”勒索财物 惠州博罗一恶势力团伙获刑

文、图/羊城派记者 陈骁鹏 实习生 林海生,通讯员 叶彩云 周泽锋

惠州博罗一团伙5人,通过驾驶车辆故意刮碰对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的方法,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犯罪活动。22日,博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肖某辉、黄某等5名被告人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至九个月不等。

庭审现场

经查明,2017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肖某辉、黄某、廖某威、吕某龙、温某明等人纠集在一起,驾驶自有或租用的宝马、皇冠等套牌车辆,分别在博罗罗阳、福田、公庄等镇,趁着被害人变换车道、超车时驾驶车辆刮碰被害人车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在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被告人肖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肖某辉、黄某、廖某威、吕某龙、温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中,肖某辉参与九起数额为人民币19500元,黄某参与四起数额为人民币7200元,廖某威参与三起数额为人民币7900元,吕某龙参与二起数额为5800元,温某明参与一起数额为4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辉纠集黄某、廖某威等人形成一个共同犯罪的组织,专门实施以驾车“碰瓷”的方式勒索被害人的财物,且在共同犯罪中主要由肖某辉驾驶车辆制造“事故”,并负责选择作案目标等,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作用,属首要分子,黄某、廖某威等人在共同犯罪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予以配合,且均多次参与作案,属基本固定的重要成员。

根据法律规定,肖某辉、黄某一伙的行为完全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对该团伙实施的犯罪应予以严惩,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另外,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作案车辆予以没收。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文俏 实习生 陈晓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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