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一男子因喝酒死亡!家属起诉同饮者索赔!法院这么判

不要总是问男人,“你还爱不爱我?”

其实你是能感觉出来的不是吗,当他不爱你了,他的话变少了,人变忙了,心也变硬了。

2018年4月,绵阳一患有癫痫的男子朱某在给人帮忙后被邀请一同饮酒,酒后驾驶摩托车出了事,医治后不久去世。朱某母亲一气之下将同席饮酒者告上法庭。近日,三台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最终判决受害者担主要责任,同席饮酒者担次要责任。

给人帮忙后被邀吃饭

酒后骑摩托摔伤

今年49岁的朱某是三台县人,患有癫痫,有一个74岁的母亲,平日里会去给邻里乡亲帮忙挣点小钱。2018年4月底,因杨某家捞鱼缺人手,就请朱某、谌某、谢某等一同去杨某家帮忙抬鱼。结束后,杨某携家人宴请三人到镇上一饭店吃午饭。

吃饭时,几人喝了两斤白酒,其中,谢某在中途就停止了饮酒。饮酒结束后,朱某先行骑摩托回家,谢某在朱某后面骑着摩托车。期间,朱某在街道上滑倒两次,谢某见状便劝朱某不要再骑,但朱某未听。

随后谢某在某路段发现朱某摔倒在路边不省人事,遂打电话通知了医生及朱某亲属,朱某被送往绵阳市骨科医院初步检查。检查无大碍后,朱某要求回村卫生站接受治疗。2015年5月初,朱某病情加重,便被转到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就诊,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建议手术治疗。但朱某及其家属拒绝,并要求出院,次日,朱某便回当地医院住院治疗。

摔伤四天后去世

家属认为同饮者该赔偿

回到当地医院接受治疗的第三天,朱某去世。治疗过程中,杨某给付朱某医疗费等共计3300元,谌某共给付2500元,谢某共给付1000元。

朱某的母亲赵某认为朱某的死是因与杨某等人喝酒造成的,便向杨某、谌某及谢某讨要赔偿,但无果。2018年5月,赵某将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三人赔偿各项费用10万余元。

今年7月,三台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审理中,杨某及谌某辩称,因不知道朱某酒量大小,吃饭时自己倒酒自己喝,没有劝酒行为;酒局结束后,是朱某执意要骑车回家的;朱某在饭店门口100米处没有摔伤过,摔伤的原因未知;朱某系死因不明,希望原告对死者死亡原因举证。

谢某辩称,自己没有让朱某去帮忙抬鱼,抬鱼结束后,是杨某请干活抬鱼的人吃饭。谢某称自己没有阻止朱某喝酒的权利也没有阻止朱某喝酒的义务,朱某骑车摔倒,自己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

三被告在辩称中均称不知道朱某有癫痫病。

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

同饮者承担次要责任

三台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在参加杨某组织的饭局时,与谌某、谢某、杨某共同饮酒后,骑车受伤死亡,饭局组织者及同饮者均应视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审理中,由于双方均不申请对朱某的死因及外伤参与度进行鉴定,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情认定,酒后骑车是朱某摔倒受伤的原因之一,不排除路滑、癫痫发作、车速过快等情况。摔倒受伤是死亡原因之一,未配合医院及时进行合理治疗也是死亡原因之一。该案系多因一果致人死亡,各因素间接结合,朱某饮酒后骑车,不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法院最终酌定朱某饮酒骑车行为在死亡后果中的原因比例为30%。

对于三人是否对朱某饮酒骑车的行为有过错的争议,法院认为,共同饮酒人之间有一定的照顾义务,具体表现为不强行劝酒、酒后照顾醉酒者、保障回家安全等。杨某作为组织者请三人吃饭喝酒并且同饮,负有最大的照顾义务。谌某作为同饮者,义务次之。谢某未参与后期的饮酒,具有最小的照顾义务。三人虽均作出了劝阻朱某酒后骑车回家的行为,但均没有有效的劝阻或者护送其回家,没有尽到足够的照顾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根据案情,朱某在已经摔倒的情况下仍然不听劝阻、坚持继续骑车回家,自身具有较大过错,应相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在朱某饮酒骑车行为中,法院酌定朱某自身承担50%的责任,杨某、谌某、谢某分别承担35%、10%、5%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杨某除已经支付的3300元外再赔偿27598元,谌某除已经支付的2500元外再赔偿6328元,谢某除已经支付的1000元外再赔偿3414元。

血的教训,生命的教训!

喝酒切不可贪杯!

共饮者一定要看护好醉酒者!

也就是法官说的

尽到“生命安全的注意义务”

不然,你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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