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一男子与朋友饮酒后骑车发生意外 聚会者共同担责

近日,山阳法院民一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侵权纠纷案,经办案法官多次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在调解书送达当天,履行了给付内容。

2017年8月22日,王某与四被告下班后相约聚餐,朋友聚餐难免饮酒,结束后王某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离开,由于当天大雨,王某在行驶过程中撞到杨某停放在路右侧非机动车道上的重型半挂车尾部左侧,造成王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王某家属在起诉杨某获得赔偿后,又向本院起诉,要求同饮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王某家属与杨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即为民一庭办理,主审法官对于案情比较熟悉,拿到案件后随即开始了对本案的办理。但由于被告人数较多,原告提交的联系方式和地址不明确,办案人员多方联系,部分在外地的被告通过微信送达应诉,地址不明确的则深入其户籍所在地,请当地村委会帮忙联络。

经过调查核实,本案中四被告没有恶意劝酒行为,考虑到王某与四被告的关系,希望能通过这个案件化解王某家人与四被告的心结,办案法官从情理、法理方面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原告逐渐理解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感受到法官的真诚和关心,就赔偿数额做出了让步,被告亦认识到因为饮酒的先行行为导致的后果,表示愿意赔偿,最终在办案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四被告赔偿原告44000元,至此双方的纠纷得以化解。

法官提醒:聚餐饮酒是正常的社会交往行为,饮酒者应对自己的酒量以及是否适宜饮酒相对了解,对自身安全负有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同桌共饮者具有提醒、劝阻义务,对不胜酒力者应及时劝阻,对需要驾驶车辆者进行提醒,对于醉酒者应当确保其后续安全。在需要饮酒的场合,应做到适度适量,莫让悲剧再度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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