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狗袭胸 右乳切除

不系绳遛狗,不仅仅可能会导致狗狗丢失,还可能造成其他各种严重后果。21 日,记者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法院曾经判决过一起狗伤人案件,其根源就涉及养狗人遛狗未栓绳。

一天傍晚,家住郑州市惠济区的秦女士和老伴在自己小区内遛狗,突遇同小区的王先生带着自己家的萨摩耶犬也在遛狗,因为之前两狗有过 " 过节 ",双方主人都试图避让。但由于秦女士家狗未拴狗绳,小狗冲上去,两狗发生相互吼叫、争斗。王先生家狗虽然拴了绳,但他不小心被狗绳缠绕腿部失去平衡摔倒在地,他的萨摩耶犬就此挣脱,在秦女士追上小狗将其抱走的时候,萨摩耶犬跑过来将秦女士胸部咬伤。

随后,秦女士到医院清洗伤口并接种狂犬疫苗,由于被咬伤的创面反复结痂、破溃 , 医院对其进行了右乳犬咬伤后病损切除术,共花费医疗费 1 万 7 千余元。

因赔付问题,双方闹上法庭。秦女士请求法院判决王先生支付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4 万余元。

王先生表示,她遛狗未使用狗绳,不符合《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他有相关证件,也是在牵引下遛狗,秦女士对此次咬伤也应担责。

经审理法院认为,秦女士被王先生饲养的犬只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先生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秦女士在外遛狗时未按照《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犬只束犬链进行牵引,其饲养的小狗跑向被告饲养的犬只并发生撕咬,其在犬只撕咬过程中抱走自家小狗,应当注意到存在被狗咬伤的风险,对此次伤害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认为被告王先生在秦女士被狗咬伤的事件应当承担 70% 的责任,由秦女士承担 30% 的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王先生赔偿原告秦女士各项损失 1 万 8 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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