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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村民方某骑行三轮车去买菜,避让停放在前方的三轮摩托车时,不慎摔倒受伤,两车没有发生碰撞。近日,合肥中院对该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2017 年 4 月 21 日 5 时 30 分,方某骑人力三轮车去买菜,至肥东县才华路段由东向西右转弯上梁园路时,为避让停放在前方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结果发生侧翻。后华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离开现场。因双方现场未报案,且无监控无事故现场,肥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了以上事故证明。方某胳膊受伤,花费医疗费 14549.60 元。随后诉至法院,要求华某承担责任。
在审理中,华某辩称,其车辆并未碰到方某,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肥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车辆虽未有碰撞,但方某紧急避让的行为与华某具有因果关系。此外,方某称其摔倒后,华某正好启动车辆,车辆碾压致其胳膊受伤。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方某胳膊处伤情系交通事故碰撞或碾压所致伤,这也与方某在肥东县公安局梁园派出所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致。华某对方某受伤的情况,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证据予以推翻。
肥东法院一审认定,华某车辆未按规定停放,未确保安全致方某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方某未做到安全驾驶,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交警部门未作事故责任划分,根据双方过错责任,对双方按 50% 比例予以确定,判决华某承担方某 50% 的医疗费,即 7274.80 元。华某不服并上诉,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徐丽君 合肥晚报 ZAKER 合肥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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