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9日,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唐某、石某、田某、龙某金、龙某伟、杨某、龙某等人分别被判处二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至11月,以唐某、石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采取滋扰、威胁等手段多次对松桃洛克酒吧实施敲诈勒索并聚众打砸洛克酒吧,严重破坏酒吧的正常经营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唐某、石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及寻衅滋事罪。
该涉恶势力团伙的公开宣判,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有力地打击了恶势力犯罪的嚣张气焰,有效净化了松桃县治安环境,展示了松桃公安机关扫黑除恶的决心和能力,为深入推进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恶势力犯罪起到良好的震慑作用。(转自松桃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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