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印江自治县对该县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依法进行了宣判。
6月7日13时许,印江自治县公安局杉树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有人在杉树镇孙家寨六井溪河流内用电打鱼。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在河流边抓获正在使用电瓶、增压器、电鱼杆等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张某成、张某、张某寿三人,当场查获非法捕捞的野生河鱼1公斤、电瓶2个、电鱼杆2根、增压器1个、渔网2张、捞杆1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经印江自治县宣判,张某成、张某、张某寿分别被依法判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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