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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外省籍男子杨某流窜到茂名,向本地籍男子梁某收购病死猪并转售获利。日前,该两名男子均被茂南法院判处刑罚。
2017年12月中旬至2018年2月上旬期间,杨某先后从梁某处收购病死猪,进行屠宰分割、分类包装后,再销售给另一名男子(另案处理)获利。2018年2月6日,公安民警抓获梁某、杨某,并现场扣押了病死猪五头。经鉴定,该五头死猪共重450斤,为检疫不合格的病死猪。此外,杨某曾于2015年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网络配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梁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两人均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杨某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杨某、梁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该二人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官点评】
本案中,梁某向杨某出售病死猪,杨某再加工转售获利,二人的行为均威胁到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均违反了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判处刑罚。相关从业人员应从该两名男子的事例中吸取教训,坚守良心底线,切勿触碰法律红线,以免受到法律的惩处。(茂名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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